世界自然憲章 World Charter for Nature (1982年10月28目聯合國大會通過)
大會,重申聯合國的基本宗旨,特別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各、國間友好關係和進行國際合作以解決經濟、社會、文化、技術、知識或人道方面的國際問題等宗旨,
認識到:
人類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賴於自然系統的功能維持不墜,以保證能源和養料的供應,文明起源於自然,自然塑造了人類的文化,一切藝術和科學成就都受到自然的影響,人類與大自然和諧相處,才有最好的機會發揮創造力和得到休息與娛樂,
深信:
每種生命形式都是獨特的,無論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得到尊重,為了給予其他有機體這樣的承認,人類必須受行為道德準則的約束,人類的行為或行為的後果,能夠改變自然,耗儘自然資源;因此,人類必須充分認識到迫切需要維持大自然的穩定和常質,以及養護自然資源,
確信:
從大自然得到持久益處有賴於維持基本的生態過程和生命維持系統,也有賴於生命形式的多種多樣,而人類過度開發或破壞生境會危害上述現象,如果由於過度消耗和濫用自然資源以及各國和各國人民間未能建立起適當的經濟秩序而使自然系統退化,文明的經濟、杜會、政治結構就會崩潰,爭奪稀有的資源會造成衝突,而養護大自然和自然資源有助於伸張正義和維持和平,但只有在人類學會和平相處,放棄戰爭和軍備以後才能實現,
重申人類必須學會如何維持和增進他們利用自然資源的能力,同時保證能夠保存各種物種和生態系統以造福今世和後代,堅信有必要在國家和國際、個人和集體、公共和私人各級上採取適當措施,以保護大自然和促進這個領城內的國際合作。為此目的,茲通過本(世界自然憲章),宜佈下列養護原則,指導和判斷人類一切影響自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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